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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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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安绿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何剑华):
2017年2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防火板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案,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23号),并于2017年2月25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17〕65号),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100000元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7年9月12日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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