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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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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2017年7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
| 2017年7月17日
| 1、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6]118号)。2017年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7]3号),对当事人处以6295.25元的罚款。
2、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正常经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62357)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废水粪大肠菌群为160000个/L,上述污染物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日均值)(粪大肠菌群:5000个/L)。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5日,每日处罚金额为6295.25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94428.75元。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2
| 广州世林海绵有限公司
| 2017年7月17日
| 1、我局于2016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6]128号)。2017年4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7]154号),对当事人处以4762元的罚款。
2、我局于2017年1月9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复查,复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70033)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2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5mg/L、化学需氧量为479mg/L、氨氮为17.2mg/L、动植物油为21.4mg/L,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限值(悬浮物:7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0mg/L、动植物油:10mg/L)。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世林海绵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世林海绵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1日,每日处罚金额为4762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52382元。
| 广州世林海绵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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