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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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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2015年9月23日
| 我局于2015年3月18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WS-50012-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438)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WS -50012-01)外排废水中的pH值(无量纲)为3.16、CODcr浓度为207mg/L、BOD5浓度为27.7mg/L、锌浓度为6.7mg/L、镍浓度为1.1mg/L,其中pH值(无量纲)、CODcr、BOD5、锌浓度均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pH值:6-9、CODcr:90mg/L、BOD5:20mg/L、锌:2.0mg/L);镍浓度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镍:1.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9号)。
2、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污水排放口(WS -50012-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复查,复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685)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中的锌浓度为3.2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锌:2.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期间为2015年4月11日至 2015年4月23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3日,每日处罚金额为58752.75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763785.75元。
| 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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