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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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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 2015年10月13日
| 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709)显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烟尘平均浓度为43mg/m3,换算浓度为45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15号)。
2、我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机电环测2015年第062302号)显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实测浓度为17.8mg/m3,平均折算浓度为23.4mg/m3,仍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23日止,计罚日数共计26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2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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