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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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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 2016年5月10日
| 1、我局局于2015年9月18日委托中国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40t/h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573)结果显示,当事人240t/h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烟尘)平均实测浓度为24mg/m3,平均折算浓度为26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针对上述情况,本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35号),
2、我局于2015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240t/h锅炉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40t/h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719)结果显示,当事人240t/h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烟尘)平均实测浓度为26mg/m3,平均折算浓度为29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大气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计罚日数共计7日,每日处罚金额为10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700000元。
|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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