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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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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2017年3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
| 2017年3月3日
| 1、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60941)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19.8mg/L、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0个/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氮:1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针对上述情况,本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6]64号)。2016年11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6]220号),对当事人处以4337.75元的罚款。
2、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正常经营,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复测,废水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61381)显示,当事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9.1mg/L、氨氮浓度为28.7mg /L、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0个/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4日,每日处罚金额为4337.75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60729元。
| 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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