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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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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东申星化工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25日
| 1、我局于2015年9月9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厂区内液碱罐旁的自来水提纯废水排放口及当事人正门前的市政污水井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480)结果表明,当事人厂区内液碱罐旁自来水提纯废水排放口的废水pH为11.25,当事人正门前的市政污水井的废水pH为11.43,上述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时段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pH:6~9)。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40号)。2015年12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5]257号),
2、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厂区内液碱罐旁的自来水提纯废水排放口及当事人正门前的市政污水井污水进行了采样复查,复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775)结果表明,当事人厂区内液碱罐旁自来水提纯废水排放口的废水pH为9.18,当事人正门前的市政污水井的废水pH为9.81,上述污染物浓度仍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时段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pH:6~9),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令当事人广东申星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广东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计罚日数共计4日,每日处罚金额为12690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50760元。
| 广东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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