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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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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2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 2016年2月17日
| 1、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委托中国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709)结果显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为45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针对上述情况,本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15号)。
2、我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废气超标排放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报告(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机电环测2015年第062302号)显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折算浓度为23.4mg/m3,仍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针对当事人复查仍存在超标排放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本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25号),
3、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废气超标排放改正行为再次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240t/h锅炉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40t/h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279)显示,当事人240t/h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为32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大气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计罚日数共计35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3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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