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污染整治工作指引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南沙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基本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是编制与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二、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 号,以下简称《行业名录》,附件1)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附件2)要求,制修订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纳入《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严格管理应急预案备案
(一)备案程序
1.纳入《行业名录》企事业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建设项目应按《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电子文件通过广东省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企业端)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对于提交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文件不齐全的,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将告知企业需要补齐的文件并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未纳入《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附件3)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填写相关表格(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危险废物管理表,通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4),并对自身符合简化备案的条件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信用承诺,将纸质文件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卫生行业(不含二级以上医院),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不含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企业),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不含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企业)等4 类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照相应行业模板填报相关表格(附件5)。其他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
位按照通用表格样式填报简化备案材料(附件4)。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收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后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内容完整的,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登记编号,予以备案。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将告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或相关内容,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1.纳入《行业名录》企业事业、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重大变化的情形,需及时修订。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2.简化备案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至少每
3 年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一次评估修订。已备案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适用简化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时(如《行业名录》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主动重新备案。
3.对不按规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提供虚假文件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程序的企业,经查证属实的,认定其备案无效。
四、违法后果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将不定期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将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第三方单位在预案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导致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以及预案编制要求明显不符的,将进行公开通报。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 号
2.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3. 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
4.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样式(通用)
5. 典型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化备案模板(合集)
6. 南沙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