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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布日期: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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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有序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确保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完成延续手续,现向排污许可证在9月30号前到期的排污单位发送《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2023年第二批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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