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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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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函〔2021〕1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关于规范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以及《关于规范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区有关单位应当对经论证确有必要开展,且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于每年11月前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司法局审查。报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名称、承办单位、拟出台时间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简要说明。

  (二)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区司法局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草案,于次年1月前报区政府办公室。

  (三)区政府办公室经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商,在区司法局报送议题事项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拟订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办公室将经区政府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列入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事项目录需要增加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列入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决策草案经本单位集体审议并提交区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按时限报区政府。

  六、列入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区政府集体讨论确定前,以区政府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包括内容如下: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说明,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汇总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八、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九、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十、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将意见建议批转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无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十一、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司法局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承办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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