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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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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农规字〔2024〕4号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支持南沙区渔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南沙区渔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5日
关于支持南沙区渔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南沙区渔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提升农业集聚效应,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本区农业竞争力,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按照《南沙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渔业产业园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渔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一)适用范围:万顷沙镇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辖区内,北至十六围、南至二十一围约3.9万亩,具体按批复的产业园规划占地面积为准。
(二)实施主体(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沙从事与渔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业(组织)。如:渔业科研机构、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渔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等。
2.产业园内自有土地或租赁合同剩余年限不低于2年。
3.按照产业园(经省政府批准,详见粤农农办〔2019〕466号文)创建方案,产业园建设的牵头实施主体为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原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第二条【一般项目扶持】
对实施主体编制产业园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组织相关峰会;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推广;建立营销渠道、创建品牌等非工程类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区级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设施建设项目扶持】
实施主体建设供水供电、核心区道路改造、渔业生产加工设施等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区级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实施主体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最高可申请全额财政补助资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
实施主体新培育并通过国家级新品种审定的,每个新品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一品种获得国家级新品种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五条【品牌发展扶持】
实施主体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次复检合格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实施主体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良种场的渔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实施主体成功申报国家级(包括粤港澳大湾区)、省级“菜篮子”基地称号的渔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实施主体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8万元。
实施主体新获得供港澳资质的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并可凭申请提供集中报检、一站式检验检疫等服务。
第六条【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扶持】
在园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实施主体,给予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自付保费部分50%补贴。
第七条【用地保障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入园实施主体土地使用权期满优先续租。合同有效期结束前12个月,前3年亩产值达到3万元,第三年亩产值达到5万元以上,最长可续签6年(含本数)合同。
入园企业的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在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产业竞争力等方面树立渔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最长可续签12年(含本数)合同,并适当扩大续租面积。
第八条【产业园项目贷款贴息扶持】
实施主体在产业园贷款建设产业化项目的,可申请贷款贴息扶持。
第九条【上市及集聚人才奖】
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上市及集聚人才奖,按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由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区渔业发展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本措施涉及数值“达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高于”“不超过”的,均包含本数。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2020年4月17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印发关于支持南沙区渔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农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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