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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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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4〕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南沙明珠湾起步区地上连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南沙明珠湾起步区地上连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已按相关流程完成修订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建设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南沙明珠湾起步区地上连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上连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地块之间的连通性、便捷性,结合南沙明珠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明珠湾起步区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方”)使用非财政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地上连廊适用本管理办法。明珠湾起步区范围内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上连廊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地上连廊是指位于地上二层及以上、采用一定工程措施与地面步行系统相分离的、24小时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非营利立体公共行人空间。地上连廊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明珠湾起步区范围内地上连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安全有序、依法审批、无缝对接、统一管理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障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建设模式】
地上连廊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位于投资方先持有地块红线内的,由投资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要求,将地上连廊纳入地块开发项目一并组织实施。地上连廊位于投资方先持有地块红线外的,由投资方按程序补充空中连廊中非营利性部分的供地手续。项目分期实施的,地上连廊优先考虑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期实施。
涉及经营性的地上连廊,由投资方在完善相关供地手续后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责任分工】
(一)明珠湾管理部门
1.负责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涉及地上连廊的规划编制及城市设计工作;
2.负责组织地区总设计师等技术单位对地上连廊报批报建各阶段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3.负责对地上连廊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审批、管理职责。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自部门”)
1.负责会同明珠湾管理部门拟定地上连廊规划条件,将拟供应用地需建设与该地块相连的地上连廊要求、设计要点等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2.负责依法办理分层供地手续;
3.负责对地上连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4.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负责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及《不动产权证》。
(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区行政审批部门”)
1.负责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地上连廊建设项目的备案或核准;
2.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区发改、住建(交通)、公安、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上连廊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五)地区总设计师(以下简称“地区总师”)
1.负责协助明珠湾管理部门、区规自部门开展地上连廊等慢行系统规划编制工作;
2.负责在供地阶段提供关于地上连廊的规划条件要点;
3.负责协助明珠湾管理部门对地上连廊报批报建各阶段提供方案咨询审核意见。
(六)投资方
按照国家、省、市及南沙区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地上连廊建设项目所需的勘查、设计、建设管理、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组织实施前期策划、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阶段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阶段的费用及责任,负责做好通讯、通电、燃气等管线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区规自部门应当会同明珠湾管理部门在拟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上连廊设计要求,包括地上连廊规划用地空间位置(含水平投影及竖向高程等)、外部结构对接预留等设置要求。
投资方应先行按照规划条件及明珠湾起步区城市设计管理要求等进行地上连廊方案设计,进行单独篇章说明并在报建图纸上标注清楚各权属方红线范围。
第七条 【设计管理】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土地二级开发项目且开发主体不同的,原则上由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地上连廊整体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多个不同投资方同期建设的,明珠湾管理部门应统筹协调多方主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地区总师等团队及时开展技术咨询。
第八条 【地区总师审核】
地区总师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各阶段对地上连廊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核,并由明珠湾管理部门组织征求区住建、规自、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地上连廊设计方案应整体表达在技术总平面图上,经明珠湾管理部门及地区总师联合审核同意后向区规自部门申请整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为推进各项目高效建设,保持地上连廊设计方案稳定,除由于相邻地块间建设协调等客观原因,地上连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再次修改变动。确需修改的,相关投资方应提供修改申请说明书并经明珠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条 【分层供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编制的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对批准的整体建筑设计方案涉及规划单元之间的地上连廊部分,投资方可凭整体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向出让人申请办理签订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经出让人审定,对空中连廊中非营利性不计算容积率的部分按划拨方式处理,不涉及计收土地出让金。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开发地块且开发主体不同的,原则上以道路中心线(点)至各自地块红线分层供应土地,具体以投资方开发建设协议为准;地上连廊一端为开发地块(另一端为非开发地块)及两端均为相同开发主体的,原则上供应至该项目开发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
办理地上连廊供地手续后,由相关投资方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要求,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补充供地部分的地上连廊建设项目备案。
地上连廊位于投资方先持有地块红线内的,由投资方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地区总师批复意见后,地上连廊优先考虑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报建,由相关投资方按权属用地红线范围向区规自部门申请地上连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相关投资方负责收齐材料后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整段地上连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投资方作为地上连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设费用】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开发地块且开发主体不同的,投资方原则上应分别平均承担从中心线(点)至各自建筑物的地上连廊报建及建设费用,具体以投资方开发建设协议为准。地上连廊一端为开发地块,另外一端为非开发地块的,鼓励投资方全额承担建设地上连廊的费用。
地上连廊不涉及土地二级开发项目需单独建设时,按其他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时序】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土地二级开发项目且开发主体不同的,由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对接汇总连廊设计并负责统筹建设实施。涉及多个不同投资方同期建设的,明珠湾管理部门应统筹协调多方主体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应保证配合建设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专业规范要求预留接口(不得出现连廊悬空截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应确保地上连廊无缝对接。
第十六条 【建设要求】
投资方应严格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约定要求确保地上连廊按时保质建设完成。投资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并依法履行和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现场交通组织方案及保证措施。
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及产权归属】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开发地块且开发主体不同的,由各投资方按权属红线范围负责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地上连廊应与地块内相连接建筑主体同期办理验收手续。
投资方持有地上连廊产权,可按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地上连廊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
地上连廊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按照“就近运维,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相关投资方负责地上连廊的维护管养,依法履行和承担相应的公共安全责任和养护管理责任,做好运营期间的应急预案及保证措施,并接受明珠湾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地上连廊两端或多端均为土地二级开发项目且开发主体不同的,原则上由两或多业主单位之间协商运营责任人及运营成本分配,分别承担从道路中心线(点)至各自地块连接建筑的连廊运营责任及运营费用。
地上连廊一端为土地二级开发项目或两端或多端开发主体相同的,由该投资方负责运营管理,承担运营成本。
地上连廊不涉及土地二级开发项目需单独建设时,按其他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转让责任】
地上连廊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售卖、变卖、拍卖、抵押。若地上连廊所附属地块及建筑物整体转让的,后续投资方应继续按照相关合同履行地上连廊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及运营义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投资方对地上连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满足政府部门相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防火、安全、应急、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保障通道安全畅通运行,并由明珠湾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督考核。
相关投资方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策激励】
按规划许可要求开发建设的面向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地上不封闭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地上连廊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基底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
明珠湾管理部门应加强地上连廊开发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对地上连廊的基础资料、规划设计成果、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化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条 【其他】
申请办理地上连廊的相关报建审批程序及所涉材料详见相关办事指南。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本管理办法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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