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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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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教规字〔2019〕2号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各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19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穗教基教一〔2018〕1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主动担当、量力开展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建立规范、可行的校内课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向本校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安全有序,规范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并切实做好学生在校托管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家长参与、自愿选择

家长是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参与方,校内课后服务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校内课后服务以及参与对第三方机构的遴选、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等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过程中的监管职能。

(四)立足服务、公益普惠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合理分担校内课后服务运行成本,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成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小组

成立南沙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工作小组联络员机制。

工作小组为临时性机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放学后至18:00时前。具体时间段可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家长需求、学生人数、用餐条件等实际情况,探索小规模开设晚托班。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本校在读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

五、服务模式

各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一)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含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直接管理;

(二)学校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第三方社会机构采购服务,学校负责统筹和监督;

(三)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四)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六、服务内容

(一)在校早餐、午餐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学生早餐、午餐一般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集体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二)在校午休服务

午休一般安排在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阅览室、体育馆、功能室等其他场所。条件较好的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三)课后托管服务

1.下午课后托管时段可安排学生自习、做作业等,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组织学生或变相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

2.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开展“每天阅读半小时”活动或体育、艺术、科普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观看有益影片、拓展训练以及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等活动。

七、保障机制

(一)建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调工作机制

1.在南沙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小组领导下,建立职能部门分工协调工作机制,区教育局负责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建立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学校具体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在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所承担的场地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第三方服务机构准入资格审核等方面的工作。

2.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各项制度,规范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校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认真谋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扎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家长委员会参与本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整个过程,包括校内课后服务模式、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确定、校内课后服务课程、收费标准、费用的监管及质量评价等。

(二)建立财政补助,学校、家长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

1.政府财政补助: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助办法按照《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规定》(〔2015〕95号)文件执行。

2.学校提供资源:第三方社会机构进入校园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应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

3.家长成本分担:由学校提供早餐、午餐的,伙食费按实际支出向家长收取;第三方机构进入校园提供课后服务的,在学校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场地资源、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损耗等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由第三方社会机构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签订服务协议。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

(三)建立教职工参与,获取合理劳务报酬机制

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学校原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核增,单列管理。

教职工直接参与学校举办的课后服务项目取得的劳务报酬按《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规定》(〔2015〕95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参与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报酬按工作量和服务内容确定标准,原则上为每段(约90分钟,即2课时)60元至240元,或参考本校校内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的课酬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委员会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实行定期动态调整。教职工参与晚托班服务的,劳务报酬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各学校、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委员会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监管,建立学校课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各学校会同家委会定期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八、工作要求

1.家长是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服务成本。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需提前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家长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由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内课后服务。

2.各学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校内课后工作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共担机制,为学生购买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校内课后服务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以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各学校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资金使用等领域的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对在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组织或变相组织上课、补课,以及违反规定收费、适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有关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2019年1月4日由南沙区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5.本方案解释权归南沙区教育局所有。

附件:南沙区建立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库工作方案.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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