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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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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规〔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市民公交出行服务水平,在南沙区城市规划、土地出让以及城建项目建设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配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居住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和工业园区等社会投资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场,指枢纽公交总站和首末公交总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的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做到布局合理,用地集约,有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有序运营、使用方便。

  第五条  公交站场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站场对用地需求的差异,根据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配建条件的城建项目地块中配建公交站场,具体配建条件参见《广州市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技术指引》。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或调整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各街镇、法定机构及公交企业共同参与专项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专项规划取得各参编部门一致认可后,报区政府审查并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法定详细规划时,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结合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站场用地,并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但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应计划除外。供应计划应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供应时间。计划外供应地块涉及公交站场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宗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在供应具体宗地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宗地周边地块建筑规模等相关资料,并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广州市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技术指引》中的相关内容,提出配建公交站场规划控制要点,包括站场类型、位置、功能布局、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等。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公交站场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周边条件,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出行方式、周边交通组织及公交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的居住、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工业园区等宗地的公交站场配建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站场配建意见进行确认,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

  在地块供应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附件纳入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首期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土地受让单位完成配建公交站场建设后,应将配建公交站场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区交通管理总站,产权登记税费由土地受让单位和区交通管理总站各付各税。

  第四章  报建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受让单位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单体设计。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公交站场的,应同步在设计方案中提出配建公交站场的选址、功能布局、平面方案,保障公交车辆出入便利,交通组织合理。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建公交站场选址、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对规模较大,组织难度较大、功能布局较重要的公交站场,必要时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加强论证。

  第十二条  土地受让单位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技术指引》的要求,开展配建公交站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包括地面硬化结构、场地铺装、强电系统、照明系统、弱电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有场地标线、标志牌、交通安全分隔设施、无障碍设施、排队候乘设施、站场封闭设施、降噪设施等基础设施,预埋充电桩管道并做好充电桩基础。

  配建的公交站场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应配套建设站务用房,包括监控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茶水间等,并按标准完成装修。公交站场外观、设计风格应与宗地主体建筑风格一致。

  土地受让单位完成配建公交站场初步设计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配建的公交站场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建设及验收

  第十三条  配建公交站场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参照《广州市南沙区公交站场建设技术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对配建公交站场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章  移交及运维

  第十四条  配建公交站场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土地受让单位应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组织区交通管理总站1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对建成后符合移交标准的配建公交站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管理总站在6个月内与土地受让单位签订配建公交站场无偿移交接收协议。

  土地受让单位在签订配建公交站场无偿移交接收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公交站场的用地资料、报建审批资料、竣工图纸及验收文件等移交区交通管理总站。

  第十五条  土地受让单位应按无偿移交接收协议有关约定,配合做好产权办理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直接单独办理配建公交站场的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时应明确规定配建公交站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区交通管理总站所有,并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配建公交站场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配建公交站场移交后,由区交通管理总站进行运营管养,并服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公交站场配建各项监管工作,强化对土地受让单位的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督查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24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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