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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数局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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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管办函〔2023〕3 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

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结合我区“交地即开工”(1.0-5.0)系列改革举措的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广州市和我区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充分发挥自贸区可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巩固延续一批改革举措,持续扩大政策覆盖面;完善系列改革举措,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力度,争创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沙区企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改革措施

  (一)推行豁免审批

  建设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它法定要件即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二)全面推进先建后验审批新模式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可出具告知承诺书,承诺各项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控制要求,审批部门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承诺期内完成批后监管审查。(牵头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三)优化开工手续

  满足建设用地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先行用地批复后,可以凭借先行用地批复作为用地手续,用地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四)实施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独立分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6个月内,按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独立分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后,“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纳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推行“四证联办”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报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四证联办”(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报建“三证联办”(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书或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实现“全程网办,一次申报,并联审批,同步发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承诺在12个月内(工期少于12个月在联合验收前)足额缴纳配套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信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批后监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等资料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再次核算应缴金额。行政审批局在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形成收口管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推行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先行使用

  在广州市实施质量、人防、消防融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模式,对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分阶段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准备验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规划部门申请指导服务。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意见》(含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监督情况和工程监督意见),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指导意见》。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指导意见》对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先行使用。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要求申办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对所有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并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此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区国家档案馆)

  (八)全面推进联合测绘

  全面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深度整合竣工验收事项和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各类测量测绘规范,制定统一的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测绘技术标准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九)环评实行承诺即批

  继续推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对南沙自贸区内所有社会投资类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和其他区域部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项目推进“承诺即批”。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告知承诺项目纳入监管,并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对存在虚假瞒报和质量问题的项目,按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在“简单办”的同时确保“管得住”。(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十)推进环评审批制度优化

  优化环评审批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单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文件,由审批部门协调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对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单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可直接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协调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认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

  (十一)推行工业仓储用地项目“一站式”审批服务

  在南沙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聚焦工业仓储用地项目,进一步深化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改革,通过再造审批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完善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每个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只对一机构,只用一公章”。南沙区工业仓储用地项目一站式审批服务事项清单(39事项90办理项)详见附件。除前述改革措施之外,对纳入“一站式”审批服务的项目进一步优化审批措施:

  1.创新“交地即发证”审批新模式。对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公开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实行用地、人防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附带完成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在满足其它法定条件下,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附带完成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签订交地确认书,同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编码不动产单元号,并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利息和违约金)和契税等相关税费的,在满足其它法定条件下,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联审批。(牵头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2.优化标段管理。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桩基础工程独立分包模式,凭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其它法定要件申办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后,纳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免于施工图审查,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制度。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甲乙类厂房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加工车间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不再强制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以审查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施工证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满足国家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并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住房建设部门依职责对设计质量进行监管,对上传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4.推行建筑施工阶段免于办理环评。对于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在建筑施工阶段免于办理环评,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承诺,在设备安装前完成环评审批(涉及环境敏感区、高污染高能耗、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风险的项目除外)。(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

  5.允许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生产设备先行进场调试。有设备试运行需求的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完成主体建设后联合验收前可向规划、消防、质监等专项部门申请提前服务,具备该专项验收条件的项目可提前1个月内申请生产设备提前进场安装调试。(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6.绿地率实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时,“绿地率”验收不作为其前置条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7.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定义: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厂房、仓储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从取得用地后到完成不动产登记和获得供水和排水连接需要办理6个环节、18天,分别为(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办理时限为5天;(2)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办理时限为1天;(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过程中),办理时限为1天;(4)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5天;(5)获取供水与排水连接服务手续办理,办理时限为5天;(6)房产登记,办理时限为1天。(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8.推行“验收即拿证”。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供免费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测量的联合测绘,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流程,申请联合验收阶段可并联开展土地出让金核验,权籍成果审查及不动产登记预审工作,资料齐备后实现“验收即拿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提供全流程综合服务。依托“南沙筹建通”小程序,实行企业服务信息化管理,在项目筹建、报建、施工、验收等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推进情况,为项目量身定制“一企一策”帮办工作方案,为工业仓储用地项目提供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帮办服务。(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

  四、相关说明

  (一)加强信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要加强信用动态管理能力,建立承诺事项对应的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在我区营造守承诺、重信用的良好氛围。在承诺事项的全过程监管中发现项目潜在风险,要及时作出重大风险预警,必要时暂停或终止有关事项的承诺。

  (二)加强监督管理,以“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来激励改革创新。对采取上述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对于创新探索的改革措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满足整体要求的,不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审计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4.0)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21〕2号)、《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5.0)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22〕8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沙区工业仓储用地项目一站式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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