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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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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管办规〔2023〕13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根据《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业态,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促进南沙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南沙,并在南沙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南沙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开展南沙文旅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经营地不在南沙但在南沙开展组织邮轮旅客业务的旅行社,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聚客引流奖中(二)规定的奖励。

  第一条  引优育强奖

  (一)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且经营1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条  聚客引流奖

  (一)鼓励旅行社开发南沙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对组织游客来南沙旅游消费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年度组织超过2000人次游客“南沙一日游”的,按每人次1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年度组织超过1000人次、2000人次、3000人次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分别按每人次20元、30元、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年度组织超过500人次境外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按每人次8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组织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出入境和住宿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据实际入境人数按每人次12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组织超过2000人次境内游客搭乘以南沙为母港始发国际邮轮出境游的旅行社,按每人次5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对安排邮轮游客在南沙区住宿的旅行社,按每人次每晚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接收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的旅行社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给予不超过10万元管理服务补贴。

  1.对认证合格并取得南沙专用导游证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一次性管理补贴;

  2.对持南沙专用导游证在南沙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每人2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管理补贴。

  第三条  提质增效奖

  (一)对在南沙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文旅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二)对符合规定的新建或改造旅游项目的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景区信息化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个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创优评级奖

  (一)对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150万元、4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评市级红棉三星、红棉二星、红棉一星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和旅游特色村、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研学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相关示范荣誉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促宣推广奖

  (一)对举办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南沙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活动实际投入总金额超过20万元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分别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30%、40%、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组织开展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南沙旅游宣传推介(参展)活动的,活动实际投入总金额超过5万元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分别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30%、40%、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守信激励奖

  对“信易游”示范企业,根据企业对信易游人群的优惠补贴金额给予差额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附则

  (一)对引进重大旅游相关品牌项目的机构、文旅融合新业态以及其他对激励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办法第二条聚客引流奖中(二)规定的奖励以外,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含本数)其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南沙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南沙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南沙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对已获得南沙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本办法提到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由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集体审定。

  (三)除参加旅游博览会、推介会等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外,其他项目或活动应在南沙区范围内开展。对相同的游客统计对象,只奖励一个申报主体,外地组团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时提出申报本办法第二条聚客引流奖。旅行社从区外迁入南沙区的,可适用本办法第一条引优育强奖。本办法第三条提质增效奖、第五条促宣推广奖应在活动或项目启动前向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事前报备,正式申报补助时活动或项目应已完成。本办法第二条聚客引流奖(一)、(二)款不能重复申领;第三条提质增效奖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第四条创优评级奖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可享受与前次奖励的差额部分。

  (四)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应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补贴与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申报补贴,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制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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