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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发布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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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财政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

  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打造“多种主体、连接港澳、接轨国际、共襄发展”的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助力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能提供会计、税务、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

  第一条 落户支持

  (一)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的头部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申请进驻时的排名在最新一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前50名、前100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落户支持。

  上述在最新一次排名前100名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进驻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落户支持。

  (二)由港澳财税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由其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的联营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落户支持。

  第二条 税收优惠

  (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按国家对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部分;对外籍人才、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经济贡献超过其收入15%的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人才支持

  (一)对年度个人经营所得达3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或年度股息、红利所得达3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然人股东,按照其个人经营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

  (三)在南沙工作期间,入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全国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省级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南沙工作期间,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本款前述人才参评南沙区高层次人才,经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对港澳财税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联营税务师事务所股东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最多支持4人。

  (五)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按3.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80万元。

  (六)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士,按其在南沙该机构年度薪金收入的20%给予支持,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对于已获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CPA Australi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证书(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证书(USCPA)等与财税相关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鼓励本款前述专业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CPA(中国注册会计师)、TA(中国税务师)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支持。对于已获得CPA(中国注册会计师)、CTA(中国注册税务师)、TA(中国税务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CPA Australi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证书(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证书(USCPA)等与财税相关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支持。

  第四条 引商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引进优质企业。所引进企业在南沙注册后两年内,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可按引进企业年均利润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引商支持;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引进企业年均利润总额的6‰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引商支持,本款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执业支持

  (一)支持经营贡献。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进驻集聚区后,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按贡献额85%给予奖励;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贡献额的95%给予奖励。

  (二)支持做大做强。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进驻集聚区之日起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前20名、前50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0万元、200万元。

  (三)支持开展上市服务。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南沙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支持购买执业保险。按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缴纳执业保险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混业经营。鼓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混业经营。

  (六)支持信息化建设。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进驻集聚区后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总投入额的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合作交流

  (一)港澳或国际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南沙区设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运营支持。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驻集聚区后,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理事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每年定期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推介会与财务援企活动,为促进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四)支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加强交流合作,联合举办政策宣讲、专业培训、技术探讨、交流沙龙等活动,支持与港澳同业的合作共融。

  (五)支持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机构及专业人士推动在南沙区建设大湾区国际会计学院,培育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为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 保障与服务

  (一)对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2024年8月31日之前的租金,补贴比例为100%;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60%;2025年9月1日至本措施有效期截止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机构实际支出。

  在南沙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规模按照购置额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二)对TSC(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5级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提供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便利化服务。

  (三)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受委托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

  (四)开辟财税专业服务税务专区,鼓励构建跨境涉税服务多方协调和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政策服务机制,畅通跨境涉税服务渠道。

  第八条 生活配套支持

  (一)加强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衔接,方便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财税专业服务人才享受广州市民社保待遇。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南沙人才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家庭医疗等各类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走出去”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措施适用企业的经营活动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申请奖励的个人如涉嫌犯罪被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三)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本措施由南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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