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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发布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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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商务规字〔2022〕4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26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南沙自贸区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集聚新型离岸贸易龙头企业,吸引新型离岸贸易业务回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新型离岸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及经南沙自贸区认定的新型国际贸易。

  第二条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退出工作,对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申请南沙自贸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企业控股股东、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应符合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省市国资委企业下属公司或属于南沙自贸区重点扶持、引进的重要产业、重大项目。

  (三)企业应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最近两年未被列入监管部门失信或异常企业名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B、C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控制机制,新型离岸贸易业务模式及交易对手总体稳定,具备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内部信息化程度较高,交易数据及档案管理规范高效,能够利用电子化等手段对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和结算数据进行准确记录和管理。

  )企业贸易收支结构合理。企业新型离岸贸易业务主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有助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如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

  (一)近一年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被相关有部门调查的;

  (二)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企业、新建业务关系但身份信息存疑的企业;

  (三)银行认为有必要关注的企业;

  (四)业务量异常(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造成业务量非周期性突然增加和减少,且无合理解释的企业;

  (五)跨境资金往来或者贸易融资明显存在异常行为的;

  (六)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内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的企业;

  (七)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八)其他《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标准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第五条各经营主体申报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应当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重点企业申报清单附件1)。

  第六条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金融主管部门、南沙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初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监管职责要求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书面意见反馈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会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八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存档。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信用主管部门将企业承诺信息录入南沙自贸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首期认定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经认定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按政策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条企业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年终考核材料,一经发现,其重点企业资格即刻撤销,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应退回全部扶持奖励。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其重点企业资格即刻撤销,并应退回全部扶持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应每年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终考核资料附件2),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新型离岸业务规模、经营水平和业务合规情况对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被淘汰的企业仍可参与下一轮资格申请。退出的企业应依有关规定做好善后相关事宜。

  第十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重点企业申报清单.doc

      2.年终考核资料.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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