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2-12-27
【浏览字号:-

穗南民规字〔2022〕1号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

  《广州市南沙区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市南沙区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等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促进南沙区发展,现就南沙区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救助对象

  家庭收入、财产等符合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至申请之日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能提供相应有效居住材料的外市户籍居民。

  二、申请、审核以及动态复核流程

  外市户籍困难居民申办南沙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以及动态复核流程,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执行。

  港澳居民参照适用本工作指引。

  三、日常管理

  为避免居住地、户籍地重复享受救助待遇,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联系在南沙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外市户籍困难居民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未在户籍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探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如发现离开南沙区居住连续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应停止其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保障待遇

  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后,享受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等的民政救助待遇,其他专项救助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救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工作涉及的新增救助资金,由区级财政保障。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执行。上级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七、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印发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