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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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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南沙区将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本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位于城市更新改造批复范围(不含微改造地块)、列入河涌管理范围、列入征收范围、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文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在本次登记范围。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通告之日起全面展开,2020年底基本完成,如延期,按照本通告实施。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通告、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2.权籍调查: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作业单位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并由街镇、村社进行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预审,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后,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首次登记公告后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农房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已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除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举报(举报电话:020-39053616)。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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