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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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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新开办企业

  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有关免费刻制印章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开办环节,降低企业开办成本,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办法》,分别向有关部门、公众征求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经区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减少开办企业环节,提高开办企业效率,降低开办企业成本,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7号)、《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商改办〔2020〕3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开办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南沙辖区范围内的设立登记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一套免费刻制印章是指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普通合成材料(俗称合成牛角材料)的规格刻制。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刻制企业是指南沙辖区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业户。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印章刻制业户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的印章刻制业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南沙辖区内核发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在南沙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广州市范围内近三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四)具有优质印章质量和售后服务,使用的合成材料印章需具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章材产品。

  (五)参与合作项目时印章刻制业户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六)持有《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且自愿配合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服从广州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南沙区“一口受理6+X证照联办”改革工作有关2小时快捷送达、数据报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要求。 

  第四条 印章刻制业户在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补贴项目申请表》;

  (二)业户在南沙辖区内实际经营场所且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合同;

  (三)业户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文书;

  (四)业户办理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向书。

第三章 补贴内容

  第五条 对参与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的印章刻制业户,按服务新开办企业每户350元的标准划拨至各合作刻章业户予以补贴,各合作刻章业户不得再收取新开办企业一套免费刻制印章的费用。

  (一)开展服务。广州市“一网通”平台系统上线使用后,新开办企业填报的资料经“一网通”平台审核后,通过平台对符合条件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印章刻制业户按照顺序轮流派发刻章业务订单,自动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印章刻制业户,印章刻制业户接收信息后,在2个小时内将刻制好的一套免费刻制印章送至区政务中心“一口受理”发证窗口,由发证窗口人员随同营业执照、税务发票、税控设备等材料一并发放。

  (二)部门审查。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贴实行每月结算、实报实销制度。每月首个工作日,由印章刻制业户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上月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清单》,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

  (三)结果公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拟获得补贴的印章刻制业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业户。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则按规定程序继续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第六条 各签约合作刻章业户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服务。刻章业户服务超时2次的,进行中止协议提醒,超时达到3次,取消当年服务资格,并将该签约业户名单从“一网通”平台系统中移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印章刻制业户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限制该企业补贴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印章刻制业户取得补贴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严禁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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