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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有效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重点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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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住建规字〔2026〕1号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重点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

设施电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业主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重点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

广州市南沙区重点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沙区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保障景观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南沙,根据《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穗建规字〔202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3-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明珠湾)、蕉门河综合服务中心、南沙湾综合服务中心、南沙枢纽综合服务中心、庆盛科创服务中心、湾区文体综合服务中心等区域,以及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区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未列入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条 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申请电费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二)安装有独立电表,可精确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电量。

  (三)已纳入本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

  第 电费补贴采用按照一定比例补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的操作方式。政府承担补贴比例部分的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所补贴用电量的电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用电量的电费由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

  补贴部分用电量的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每月提供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第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用电量补贴额=景观照明设施总用电量(规定亮灯时段)×用电量补贴比例。

  计量时段按照《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中要求的亮灯时段计量。因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条 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按照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的性质确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以下标准实施用电量补贴:

  (一)居民住宅楼景观照明:100%;

  (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50%;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本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如建(构)筑物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按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以及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及第二款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确定。

  第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结果与用电量补贴比例相关,并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并进行评价评分;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用电量补贴比例的设定:

  1.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用电量补贴比例=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

  2.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用电量补贴比例=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年度考核得分/90)。

  第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电费补贴:

  (一)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申请表;

  2.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申请表;

  3.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图纸和通过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4.景观照明设施独立电表的报装资料;

  5.如建(构)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人应提供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申请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的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二)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书。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并负责相应维护费用)进行考核,并根据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计算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如果当年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90分),则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为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如果当年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下,则根据审定后的用电量补贴实际比例,变更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费补贴申请获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同意后的首个年度按照标准补贴比例进行补贴。

  (四)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每月自行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全额缴纳给供电部门,补贴部分的用电量电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明细表、电费发票和电费通知单为凭证,每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一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将补贴部分的用电量电费拨付至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工作流程图.docx    

  2.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docx

  3.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申请表.docx

  4.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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