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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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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卫字〔2017〕344号
关于印发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局结合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度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6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42072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450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1036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725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414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0900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1036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7250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7864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9050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41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09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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