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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已失效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用性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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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人社〔2017〕18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用性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用性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用性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进一步规范我区实用性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南人社〔2017〕4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南沙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本区户籍劳动力:

(一)大龄人员,是指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大龄劳动力)

(二)《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4〕4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等)及被征地农民。

(三)南沙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低保低收入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妇女、残疾失业人员等有就业援助需求的特定对象。具体认定如下:

1.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目前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南沙区在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主管部门为区民政局。

2.低保低收入人员,是指已领取区民政局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对象,主管部门为区民政局。

3.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主管部门为区司法局。

4.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主要包括执行缓刑、假释、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管部门为区司法局。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是指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刑满释放的;《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该两类人员主管部门为区公安分局。

6.就业困难妇女,是指下岗失业妇女,单亲、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妇女,农村失地妇女等,主管部门为区妇联。

7.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失业人员,主管部门为区残联。

二、责任落实主体

关于实用性技能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工种清单制定、宣传动员、人员报名情况收集等具体工作,分别由各镇(街)和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第(一)(二)项的相关人员由其所属镇(街)负责;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第(三)项的相关人员由其所属主管的相关区职能部门负责。

各镇(街)及主管部门可参照由区人社局提供的南沙区实用性技能培训工种范围,根据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企业用工需求、困难对象就业需求等情况对培训工种合理自行调整,并制定拟申请开班的培训工种清单,积极宣传发动就业困难对象参加培训,做好鼓励引导和报名登记等工作,于每年3月份将拟申请开班的培训工种清单及人员报名情况报区人社局汇总与统筹。

三、培训实施主体

区人社局根据各镇(街)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工种建议及培训对象的信息汇总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与在南沙区注册并具备职业培训资质及开展培训项目所需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的培训鉴定机构、职业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报名人数未达到开班要求的培训工种不列入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协议应于每年4月份前签订完毕。签约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事宜。

四、培训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

签约培训机构应根据委托培训协议的内容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费用、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培训时间等),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职业培训中心审核,经批准后纳入区人社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

签约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实施计划组织培训对象免费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原则上每个培训班不少于20人,培训课时不少于30课时。签约培训机构每次授课前必须组织学员签到,如实登记考勤记录(原则上要求学员个人实际出勤率达到70%以上)。培训过程应保留10张以上照片及1份影像资料(连续拍摄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三)监督管理

签约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职业培训要求和收费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接受区人社局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核发证书

培训结束后,签约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并对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由区职业培训中心统一印制,区职业培训中心和培训机构签章确认)

(五)其他事项

1.签约培训机构应于正式开班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课程等培训事宜通知培训对象;

2.如培训工种暂时未能开班,应及时告知已报名人员无法开班的原因,并在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调剂至其他工种培训班参加培训,不愿调剂或调剂未果的相关人员暂不参加本年度的实用性技能培训。

五、就业服务跟踪

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汇总,并根据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做好推荐就业工作;对有创业意向的,做好创业指导工作。

六、培训补贴申领

签约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且培训结业证书核发后的下一季度向区人社局申领实用性培训补贴。

该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申请单位在季后第一个月10日前向其注册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经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于当月20日前向区人社局报送材料。区人社局复审通过后,按照培训实际费用(不超过1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对签约培训机构进行发放,已补贴的人员名单不能再重复申领。补贴申领材料详见《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穗南人社〔2017〕46号)有关规定。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属《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下简称212号文)配套文件之一,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南沙区实用性技能培训工种范围(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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