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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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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教〔2017〕167号
关于印发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经三届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度实施办法》(粤财教〔2016〕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减轻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就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优先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需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①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②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或幼儿本人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③幼儿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儿童福利证。
④幼儿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
(二)扩大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
二、资助标准
(一)优先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10000元/年/生,即每年按10个月计算,1000元/月/生(去除寒暑假)。
(二)扩大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400元/年/生。
三、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由上级安排加区财政补充统筹。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的资金,给予困难幼儿每年1000元的资助,省负担10%;市级财政每年按上一年度在园幼儿数的10%、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的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四、申报与审核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幼儿园在每年招生时将本办法告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1、受理申请。每年3月初,符合条件的幼儿,由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幼儿园于每年3月10日前受理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初审。幼儿园成立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并于3月20日前汇总资助幼儿名单并附《申请表》送所在镇街托幼办复核。
3、复核。镇街托幼办对幼儿园报送的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复核,并于3月25日前送区教育局。
4、会审。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对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扩大资助对象除外)。
5、下达资金。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及时将资助资金下达幼儿园。
6、发放。各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发放资助经费。区教育局制订统一签领表,由家长签领确认,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区教育局会同财政、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民政、工会、残联、各镇街要积极协助。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资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强化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资助,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现行的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政策有变,将按新政策进行修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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