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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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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2017〕1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南沙供电局: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沙区电力供应,加快电网建设,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关于广州市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补偿工作意见》、《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电力工程推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22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8米、11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2米范围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征收的,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跨越的房屋,按照相关电力线路跨越处理方式由供电部门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价值的30%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计价,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评估价计价,其补偿费由供电部门负责,在工程预付款列支。
第六条 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不同意南沙区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提出过高要求的,由各镇街征收办发出相关通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人,若三个月内相关权利人不同意或不作回复的,采取跨越方式处理,工程投产后6个月相关权利人仍不同意的,可将该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并告知权利人。
第七条 被线路跨越的房屋按实施现状保持,不得改建、加建,对经鉴定为危房的可进行原状维修。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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