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已失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4-25
【浏览字号 : -

穗南府办〔20171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南沙供电局: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5

 

南沙区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沙区电力供应,加快电网建设,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关于广州市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补偿工作意见》、《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电力工程推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22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8米、110千伏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2米范围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征收的,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同意进行跨越的房屋,按照相关电力线路跨越处理方式由供电部门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价值的30%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计价,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评估价计价,其补偿费由供电部门负责,在工程预付款列支。

第六条  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与涉及房屋的权利人协商,相关权利人不同意南沙区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提出过高要求的,由各镇街征收办发出相关通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人,若三个月内相关权利人不同意或不作回复的,采取跨越方式处理,工程投产后6个月相关权利人仍不同意的,可将该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并告知权利人。

第七条  被线路跨越的房屋按实施现状保持,不得改建、加建,对经鉴定为危房的可进行原状维修。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