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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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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广州市南沙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打造“多种主体、连接港澳、接轨国际、共襄发展”的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助力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在南沙区实质性运营,能提供会计、税务、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

  第一条 产业集聚支持

  (一)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申请进驻运营后服务金额首次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申请进驻运营后服务金额首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二)由港澳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由其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的联营税务师事务所,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合同服务额首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本条支持(一)(二)款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条 产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做大做强。入驻经营三年内,年度运营业绩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支持稳步增长。入驻满两年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运营业绩不少于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少于5%的,按照当年存量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增量每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如年度同比增长少于5%,但运营业绩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购买执业保险。按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缴纳执业保险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混业经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混业经营。

  (五)支持信息化建设。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进驻集聚区后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总投入额的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税收优惠

  (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按国家对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部分;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

  第四条 人才支持

  (一)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或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然人股东的年度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

  (二)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

  (三)在南沙工作期间,入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全国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省级高端(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南沙工作期间,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对港澳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联营税务师事务所股东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家机构最多支持4人。

  (五)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人士在南沙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按3.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80万元。

  (六)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人士,按其在南沙该机构年度薪金收入的20%给予支持,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对于已获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CPA Australi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证书(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证书(USCPA)等与财税相关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鼓励本款前述专业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CPA(中国注册会计师)、TA(中国税务师)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支持。对于已获得CPA(中国注册会计师)、CTA(中国注册税务师)、TA(中国税务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间获取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CPA Australi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证书(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证书(USCPA)等与财税相关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全职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支持。

  第五条 合作交流

  (一)港澳或国际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南沙区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运营支持。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驻集聚区后,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理事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每年定期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推介会与财务援企活动,为促进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四)支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加强交流合作,联合举办政策宣讲、专业培训、技术探讨、交流沙龙等活动,支持与港澳同业的合作共融。

  第六条 保障与服务

  (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100%;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60%;2025年9月1日至本措施有效期截止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机构实际支出。

  (二)对TSC(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5级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提供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便利化服务。

  (三)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受委托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

  (四)开辟财税专业服务税务专区,鼓励构建跨境涉税服务多方协调和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政策服务机制,畅通跨境涉税服务渠道。

  第七条 生活配套支持

  (一)加强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衔接,方便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人士享受广州市民社保待遇。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人士、省级以上高端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南沙人才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家庭医疗等各类服务保障政策。

  第八条 “走出去”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申报主体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

  (二)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2023年10月9日印发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9号)同时废止。2023年4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申报政策扶持,具体申报指引及申报时间另行制定。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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