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5-04-2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穗南开管办规〔2025〕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下称《南沙方案》),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系统推进“五港”联动发展策略,推动“海港”高质量发展,提高本区对航运物流企业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航运物流相关领域企业或机构。
第一条 发展壮大奖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7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逐级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该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营业收入低于达标当年营业收入,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
第二条 航线奖
(一)对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集装箱水上运输企业,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外贸航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2000万元。
(二)对通过国际航行汽车滚装船舶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出口汽车的水上运输企业,每挂靠一次给予最高20万元的航线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3000万元。
(三)对通过商品汽车驳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运营港澳航线的水上运输企业,每挂靠一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航线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300万元。
(四)对经营跨境水路客运航线的水上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对南沙直达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给予最高6000元/班次的航线奖励,对南沙非直达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给予最高3000元/班次的航线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条 集装箱增量奖
对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水上运输企业,对其新增部分按每标准箱给予最高2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超过6万标准箱时,按6万标准箱进行计算。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1500万元。
第四条 物流奖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区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标准箱的货代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标准箱分别给予25元、50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对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标准箱,且年度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自有营运车辆超过30台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给予集装箱运输车辆奖励,每年通过南沙港区承运“港到门”“门到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每台车每年1000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海铁联运奖
对通过南沙港区装卸并经南沙港站或南沙港南站到发的集装箱铁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给予奖励,省内(含市内区外)的奖励标准为最高250元/标准箱重箱;省际的奖励标准为最高350元/标准箱重箱。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4000万元。
第六条 水水联运奖
对在南沙港区从事外贸驳船支线运输年度重箱吞吐量超过5000标准箱的驳船运输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最高10元/标准箱。单家企业年度实现外贸重箱驳船支线运输吞吐量超过10万标准箱时,按10万标准箱进行计算。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航运服务奖
(一)船舶入籍奖
1.对首次入籍“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0万元。
2.对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电力、甲醇、氨或氢能等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首次入籍“广东南沙”船籍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0万元。
3.对入籍“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单船按照债权数额的2%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奖励。
(二)国际船舶管理奖。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企业,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航运人才奖
(一)国际海员培训奖。对在南沙开展国际海员培训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经培训取得适任证书的国际海员人数,给予1000元/人次的奖励;按照经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国际海员人数,给予200元/人次的奖励。单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国际海员外派奖。对在南沙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海员外派计入次数不超过2次。
(三)高级海员奖。
1.对持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且年度(自然年)累计海上服务满6个月、8个月、10个月的海员,分别给予每年最高1800元、2400元、3000元奖励。
2.对持有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二副、二管轮或海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之一,且年度(自然年)累计海上服务满6个月、8个月、10个月的海员,分别给予每年最高1000元、1200元、1500元奖励。
申请人年度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长不少于年度海上服务时长。该项奖励年度兑现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四)航运专业人才奖。从事国际水上运输、沿海水上运输的航运企业中在本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核心专业人才,按照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的奖励标准执行。同一单位人才奖励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同一单位人才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的,该单位按人才的收入高低依次分配资金。
申请人上年度应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或个人所得税不少于6个月。
(五)高管人才奖。在高管人员所在企业当年应获本区航运物流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奖励,具体按照高管人才在本区年度工资薪金水平给予,标准为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励的1.5倍。
第九条 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奖
打造南沙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从事水上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交易、海事服务等并进驻南沙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进驻奖励。
(一)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航运物流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且实际办公使用的企业或机构,以办公用房场地实际租金为基准,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第一年补助比例为80%,每平方米租金补助不超过50元/月。单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2.第二年补助比例为40%,每平方米租金补助不超过40元/月。单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3.第三年补助比例为20%,每平方米租金补助不超过25元/月。单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超过”“最高”“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指“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是指2023年1月1日起(含当日)首次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本办法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中单项奖励资金超过限额的,按照比例分配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政策兑现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均计算到万位(舍尾法)。本办法提及的“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将在申报指南中说明。集装箱水上运输企业、国际航行汽车滚装船水上运输企业在南沙港区开展水上运输业务的视为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发展壮大奖2022年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已达到奖励档位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营业收入晋升至更高档位时可享受差额部分奖励。
(四)本办法高级海员奖、航运专业人才奖由企业统一申请发放给人才。申请高级海员奖的人才不能同时申请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励和本办法航运专业人才奖。已享受或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励、高级海员奖的人才,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航运专业人才奖。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奖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励。2023年以来航运专业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申请本办法高管人才奖的,如企业当年所获本区有关产业扶持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按照比例对高管人才奖励进行折算。本办法所称的高管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主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或担任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具体由企业明确。2023年以来高管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7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申报要求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