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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土发中心发布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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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8日,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下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办法》的理解适用和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解读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分析总结我区近5年的征地拆迁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起草。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我区原有征拆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与上位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对我区原补偿标准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增大被征收主体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三是对原征拆政策规定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的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共计四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1.《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征收机制和部门分工。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故该条明确了区政府为南沙区集体土地征收单位,同时明确了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责,并继续保持了原各镇街为主体的征收实施机制,各镇街在区政府的指导下,继续发挥镇街在征收实施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强化镇街的职能,从程序审批上加强管理和监督。

  2.《办法》第六条:细化征收前期工作,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

  3.《办法》第八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不再规定具体补偿标准金额。若后续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将适时进行调整。

  4.《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增加因征收无法继续耕作耕地和红线外受影响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明确由镇街制订补偿方案后按程序审定后执行,相关费用一般可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5.《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广州市相关规定,将无证房屋应补偿面积的建设时间节点由原来的2007年6月30日调整到2009年12月31日;并规定计算应补偿房屋面积的无证房屋,建基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及20平方米梯间,且应补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80平方米;同时优化了对无证房屋的补偿流程。

  6.《办法》第二十四条:将部分补偿改为货币方式,对于认定的应补偿房屋面积中未进行产权置换的部分面积实施货币补偿;具体为框架结构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为9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

  7.《办法》第二十七条:调整了房屋征收奖励金的支付方式。房屋征收奖励金的总额保持不变,由原本的三期支付调整为两期支付。

  8.《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搬迁补助费进行了适度调整,由原来的1500元/人调整为2000元/人,按户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由原来的4500元/户和9000元/户调整为5000元/户和10000元/户。

  9.《办法》第三十条:对临迁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原来的15元/平方米/月调为20元/平方米/月。

  10.《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用房的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调整,因农村集体整体搬迁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在安置区的配套用房中按实际办公需要且不超过原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审定后实施

  11.《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安置房实行市场化管理的规定,具体物业管理费方案另行制订,为今后就安置房收取物业管理费奠定基础。

  12.《办法》第三十六条:将原规定的人均优惠购买25平方米安置房,调整为人均奖励10平方米安置房。未按期签约或搬迁的,不予奖励安置房面积。

  13.《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增人均40方的最低保障规定。根据本办法置换及奖励获得的安置房总面积之和,按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发布搬迁通知之日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计算,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户籍人口数申请购买至人均40平方米。同时规定被征收人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80平方米。

  14.《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安置房房源户型问题,被征收人意向获得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按本办法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之和15平方米,且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转让合同签订当年度对应安置区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

  15.《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权证注销条款。由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中约定被征收房屋权证注销登记条款,由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和房屋拆除证明、权证原件,受委托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配合。

  16.《办法》第四十二条:新增条款。经被征收人同意,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可回购安置房,回购单价根据回购年度安置房市场价确定,具体回购方案由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另行制订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17.《办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优化被征收人户籍人口的界定,增加对现役军人、高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的规定。

  18.《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国有农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房屋,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订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审核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19.《办法》第五十条:明确集体土地房屋连片征收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审核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20.《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别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依法上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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