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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数局发布日期: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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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修订实施背景

  《关于规范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见》(穗南开管办规〔2020〕5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于2020年6月29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出台,以及《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修订,对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月28日印发实施《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见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23〕 1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南沙区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意见,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三条)

  (三)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列明十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第四条)

  (四)决策目录管理。区政府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明确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决策机关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第五条)

  (五)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区政府办公机构、区司法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第七条)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建议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提出拟纳入当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由区政府办公机构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第八条、第九条)

  (七)重大行政决策调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起草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八)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充分征求区各有关单位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九)关于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主体、流程、公开途径、内容和期限等。(第十六至第二十条)

  (十)关于专家论证规定。明确专家论证可采取的方式、对专家的要求和论证的流程等,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一)关于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明确风险点、形成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十二)关于合法性审查要求。分别规定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和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明确应提供的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审查意见处理,在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十三)关于集体讨论决定。明确集体讨论需提交材料、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等内容,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四)政策备案和公布。明确政策公布备案和开展政策解读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十五)关于延长决策期限、暂缓或终止起草情形的规定。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延长决策期限、暂缓或终止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六)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与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按要求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区政府可根据情况对决策执行作出调整。(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四条)

  (十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督查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十八)相关主体责任。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十九)参照适用。管委会部门、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五十一条)

  (二十)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定》同步失效。(第五十三条)

  三、《意见》修订的亮点

  一是全面贯彻党的领导,要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明确决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厘清决策全过程中各部门的权责分工;三是细化决策启动程序,明确各方面提出决策建议的要求;四是增加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强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五是细化了决策各阶段程序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六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的指标。《意见》还对其他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细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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