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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区人社局发布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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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一图解读.jpg


文字解读:

  一、背景介绍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旨在南沙区构建全面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对香港及澳门专业人才开放内地的职称评审,鼓励具有不同专业水平的港澳专业技术人才更加直接地参与内地的人才评价,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为与港澳深度融合发展夯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提出《管理办法》设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申报条件。规定了港澳专业人才申报建筑、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需要满足的学历、学位条件,从事技术岗位的条件,居民身份条件,以及职称评价标准等条件。

  (三)评价制度。明确了港澳工程专业人才申报职称的评价制度。一是对港澳专业人才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作出说明;二是规定了已在港澳地区获得一定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符合相应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职称;三是对港澳专业人才确定专业申请方向作出指引;四是明确为申报人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的单位或组织,以及职称申报点、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审专家等主体的具体职能和审核流程。

  (四)法律责任。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发布日期及有效期。明确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及文件有效期为3年。

  三、创新举措

  (一)职称评价标准增设了对港澳申报人的适用条款

  在现行的广东省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港澳职称申报人特点,《管理办法》增设了适用于港澳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补充条件,形成《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为公正、公平、全面评定港澳专业人才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提供相应依据。

  (二)允许具备一定执业资格的港澳人才直接申报职称

  《管理办法》在职称评价中试行对港澳执业资格直接认可,提出已在港澳地区获得一定执业资格并满足《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的港澳专业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为港澳建筑和交通工程领域高层次人才参与内地职称评价创造了更加便利和开放的环境。

  (三)建立内地职称专业与港澳工程学会的对应关系

  《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建筑和交通工程领域专业设置与港澳工程专业以及所属学会的对应关系,指引港澳职称评审申报人确定正确的专业申报方向,解决职称申报过程中因内地职称评价体系和港澳职业资格体系差异性所造成的难题。

  (四)建立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推荐人”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人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有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在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院系担任正教授职务人员推荐,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的严谨性,确保评审质量。

  (五)设立港澳专业人才评议组

  为更加公平、公正、全面地审核、评议港澳专业人才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管理办法》提出设立港澳专业人才评议组,并可结合评审实际设置一定比例的港澳评委或邀请港澳专家参与评议。同时,考虑到港澳评委(专家)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为界内享有公认声誉,在相关领域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家,对其职称不作要求。

  四、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综合科进行咨询,电话:020-39910578,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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