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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图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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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便利企业开办,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努力营造集群注册企业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集群注册企业回归南沙扎根经营,按照南沙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南沙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2月我区推出集群注册改革,积极推动了我区商事主体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5月,南沙自贸区出台《办法》(穗南自贸管办〔2017〕1号),集群注册企业逾期申报企业年度报告、无纳税记录、无法联系等违法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南沙区集群注册企业数量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区集群注册企业有7万多家,占南沙区企业数量半壁江山以上。

  《试行办法》实施两年多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区内集群注册企业仍出现大量寄居在集群注册地址,长期不经营,无法联系,企业质量不高,经济贡献率偏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完善集群注册企业引入条件,加强托管企业的管理服务,建立集群注册企业联动监管机制,以期达到促进南沙集群注册企业质量提升,回归南沙扎根经营,强化企业归属感,加快产业集群、人才集聚。

  二、修订过程

  2019年8月起,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开始牵头进行修订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和开展调研活动,借鉴东莞、深圳前海、福建平潭、陕西西咸等地改革实践情况,听取南沙区托管企业的管理经验,充分吸收了商务局、税局、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对集群注册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联系及电子文书送达等意见,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4日在南沙政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办法》修订稿意见。2020年2月5日,区司法局完成了对《办法》修订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办法》总体思路

  在修订《办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商事登记改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强化政府推进集群注册企业发展的管理服务职能,推动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集群注册企业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是充分体现集群注册政策改革以来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坚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随着对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的逐步深入,从完善“引进来”,到“服务好”、“管得住”,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促进产业聚集效应和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形成。

  四、《办法》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一)《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原《办法》共二十四条,本次修改十六条,新增三条。修订稿共二十六条。

  一是关于提高集群注册企业的引入条件。

  1、建立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准入负面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的主体,其中“(四)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五)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迁入(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为新增内容,一方面为加强信用监管,增加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发现,有企业为故意逃避行政管理,故意将经营地变更为集群注册地址,此为违法犯罪的高风险地带,也违背集群注册地址扶持创业之初不需要有实际经营地址企业的初衷。为避免出现此情况,对于迁入的企业类不得申请。

  2、集群注册企业公示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集群注册企业申请人须提交广州市内房地产权证明或经广州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来证明该实际经营场所,并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该条款的修改强调了集群注册企业必须要有实际经营场所,提高了企业经营真实性,保证了企业的联系地址。同时明确规定了该实际经营场所,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3、集群注册地址的使用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后集群注册企业应将经营地址变更到实际经营地址或注销登记。此条款结合南沙实际情况及企业发展轨迹,明确集群注册地址使用期为3年,避免集群注册政策成为某些中介钻政策空子的方法,也可以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及时变更为实体经济主体,促进南沙市场保持一种相对公平、充满活力的状态,不断挤泡沫,去空壳。

  二是关于加强托管企业的管理服务

  1、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的功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用于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该网站的功能不仅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向监管部门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的功能,还增加了“查询和公示集群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2、托管企业对集群注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托管企业应建立入驻集群注册企业的信息管理档案和信息核实制度,增加要求托管企业对集群注册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应当每3个月定期核实并更新集群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此条款要求托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定期回访企业,做好企业服务跟进工作,实现对不正常企业的初步筛选。

  3、托管企业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集群注册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职责。《办法》第十四条增加规定托管企业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服务、管理好集群注册企业,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等。《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增加要求托管企业应该向市场监管局报告“(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集群注册企业名单。

  三是关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服务措施。

  1、各镇街的属地管辖责任。《办法》第十八条增加规定,各镇街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原则,加强对集群注册企业齐抓共管,跟进集群注册企业服务和筹建等“孵化”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转为实地经营,对接区内的各项利企政策。

  2、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海关等管理部门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监管执法责任。《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了市场监管局、政务数据局、税务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集群注册企业的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失信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集群注册企业及时进行监管与执法。

  (二)《办法》重点问题说明

  一是对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尽管《办法》修订提高了集群注册企业的准入条件,但依旧对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对实际经营地的要求及迁入企业,还有集群地址的使用,属于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企业给予绿色通道。

  二是允许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为集群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商事主体,《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集群注册,《办法》第八条规定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授权一名广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广州市注册的实体公司作为企业代表,负责签署、接收登记材料和法律文件等。

  三是明确电子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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