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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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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南沙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工作指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016年9月,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1号)。为加强对南沙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促进复建项目顺利建设,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初启动制定制定了本《工作指引》,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挂网征求公众意见。 9月12日,王勇副区长召集区城市更新局、财政局、区法制办、等单位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我局根据上述意见对《工作指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已进入法定文件合法性审查阶段。
二、制定依据
1.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1号)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工作指引》共五个章节26条,分别是总则、监管账户的开设、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指定目的、适用范围、复建安置资金和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的定义等。
第二章监管账户的开设,共4条。主要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时限、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的门槛设定、履约保证金转为复建安置资金的激活条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监管、监管协议的签订等。
第三章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共6条。主要明确缴存通知、缴存形式、现金缴存比例、无条件保函的开设和调整、缴存证明等。
第四章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共5条。主要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的申请拨付条件、每季度预支需提交的材料、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初审、区更新局复核、资金额度调整等。
第五章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解除、相关法律责任、有效期等。
规定了本《工作指引》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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