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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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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区教育局联合区财政局印发了《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穗南教规字〔2021〕1号),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为进一步完善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根据最新相关政策《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结合南沙区实际,拟对该办法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要求,完善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动南沙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我区修订并印发《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部分,分别为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经费来源、申报与审核、具体要求和其他。其中申请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初审、复核、会审、下达资金、发放。

  四、有利举措

  《实施办法》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提供学前教育资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使更多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助力南沙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主要调整。旧《实施办法》中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为: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 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新《实施办法》为: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旧《实施办法》中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为: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新《实施办法》为: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未超过本区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扩大类资助对象的申请条件参照第一类执行。

  新《实施办法》的第一类、第二类资助符合上位文件相关要求,贴切实际,将资助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部分微调。其余对旧《实施办法》做了微调,优化了旧《实施办法》中相关申请条件、更新最新的上级文件等,新《实施办法》整体与旧《实施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六常见问题

  为做好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1:文件起草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答:《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

  问题2: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未超过本区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问题3:申请学前资助人员需符合什么原则或条件?

  答: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证件之一。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有效认定材料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4.满足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有相关证明):父母一方为残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受灾严重、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等。

  问题4:什么是父母一方抚养?父母分居或离异可否算父母一方抚养?

  答:“父母一方抚养”指父母任一方因故身亡或符合法院判定失踪,由其单一方给所属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父母分居或离异后,父母双方仍必须共同抚养子女,不纳入该指标。

  问题5:什么是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

  答: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等。(注:申请资助认定条件为“父母”,不可以为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等作为申请资助认定依据,幼儿与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等同一个户口本的情况除外。)

  问题6:申请学前资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学前教育资助按学期申请,幼儿园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告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如“给家长的一封信”,每年3月及9月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问题7:刚入园的幼儿,还没有学籍可否申请学前资助?

  答:可以。没有学籍的幼儿可以申请,申请后再补注册学籍。(注:原则上刚入园幼儿,幼儿园需为幼儿于“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学籍,注册学籍后再为幼儿申请学前资助。)

  问题8:幼儿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相关材料,如没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档立卡等材料作为佐证,可否申请学前资助?

  答:幼儿园作为学前资助认定主体,可由幼儿园教师或主任、家长委员会代表、镇街托幼办等多方核实幼儿家庭经济情况,若幼儿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可以申请学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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