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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兑现
关于开展2026年上半年广州市南沙区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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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汇聚“图南之智”加快建设人才港若干措施》、《广州南沙汇聚“图南之智”加快建设人才港若干措施实施指引》、《广州南沙“青出于南”英才汇聚行动计划(2025-2027年)》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启动2026年上半年广州市南沙区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4月1日-4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条件

  企业应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实地办公,企业属劳务派遣单位的,该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南沙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

  (1)南沙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

  (2)区市场监管领域重点行业“白名单”企业;

  (3)区领导挂点联系服务重点企业;

  (4)其他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单位);

  (5)其他属镇(街)主导产业或重点招商对象,经镇(街)认定在本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单位)。

  3.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的单位,通过不动产产权查册或租赁备案证明或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二)人员条件

  1.招用人员应为2025年3月12日起新招录并在南沙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企业招用的人员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该企业方可申请本补贴,补贴自符合申请条件的次月起算。首次申领成功后,如招用的人员持续在申请单位工作,剩余补贴按月实行免申即享。

  3.补贴发放期间,相关人员须在本企业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4.若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条件申请,以上级部门发放“一次性扩岗补贴”下发的人员名单为准。

  三、奖补标准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区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最长6个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本补贴属同类事项,按照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原则,招用同一人员并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企业最长申请5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招用人员毕业证书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内地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2.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三)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

  (四)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的单位需提交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不动产产权查册;

  2.租赁备案证明;

  3.场地无偿使用协议。

  (五)承诺书。

  (六)材料提交要求: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请系统上传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五、政策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20-84987457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报。企业登录“@南沙人才服务平台”网页端按照指引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首次发放后,如招用的人员持续在申请单位工作,单位无需再次上传申请材料,剩余补贴按月实行免申即享。

  (二)受理审核。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

  (三)公示。通过复核的申请对象,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四)发放拨付。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补贴资金。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资金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

  七、不予补贴情形

  (一)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其中,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存在补缴、断缴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已成功申领补贴的单位在补贴发放周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剩余补贴;已发放的补贴,按规定予以追回。

  1.按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该单位不予补贴。

  2.单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单位不予补贴。

  3.其他由区内相关部门认定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单位申请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本通知所写的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和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三)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一并申请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补贴前应告知实际用工单位,并提交《关于申领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告知函》。劳务派遣单位收到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30日内,应将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的补贴资金划拨至用工单位银行账户,并提交《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等文件要求。

  附件:1.承诺书

             2.关于申领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告知函

             3.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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