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

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日期:2014-12-11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业经市法制办审查,现将《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汇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工商业经济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参照执行。

  广州市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同一个许可事项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五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应当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第145号,简称《条例》)和《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五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条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四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第一条“办证条件”第2款:酒类批发许可证:(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程序。《通知》第二条“办证程序”第2款: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省酒类专卖局备案。第5款:已领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等事项的,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酒类许可证变更表》,并附有关材料,分别按本《通知》第二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办理。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规定,办理以上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4.《卫生许可证》;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6.仓储面积、经营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表》规定,办理以上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书面申请报告;2.变更前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4.营业执照;5、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6.验资报告;7.产品执行标准。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四)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经营管理和真假辨别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和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复印件);

  (六)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新设立外资企业未验资的,凭《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办理);

  (七)经营场所及仓储用地的已备案的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提供可用于商业用途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八)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外文协议书或授权书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九)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十)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十一)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十二)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当年《卫生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书面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前后法人代表身份证、住所证明(复印件);

  (七)股东决议或任免书或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件);

  (八)更新后地址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的);

  (九)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登记表、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变更企业名称的,材料要求以核发为准);

  (十一)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规格要求。必须用A4纸复印,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一式2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示范文本可在“广州经贸网”或“广州政务在线网”下载。

  第十二条 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接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全的,应当书面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市经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抽样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在内),制定《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第三章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1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粤府〔2005〕121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五)环境影响分析;(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按照《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编写;国家已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按照示范文本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五)申请企业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国有企业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初审,民营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初审);

  (六)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的规格要求。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示范文本可在“广州经贸网”或“广州政务在线网”下载。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贸部门需对申请单位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 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地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接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全的,应当书面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市经贸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核准过程中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市经贸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市经贸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部门报告。市经贸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粤经贸技改〔2006〕133号)和《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第五条第四款: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备案证的变更。备案证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及时变更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备案证。备案证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需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已出具的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变更申请表两份,并重新填写备案申请表两份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同意后以变更函的形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八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通过广州市经贸网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进入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二)企业注册。企业通过系统将注册资料提交市经贸部门审核通过。

  (三)备案申请。根据备案权限,企业通过系统将备案资料提交市经贸部门。

  (四)备案证发放。企业在往上获知备案证发放后凭上述第二十三条书面资料,到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领取项目备案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市经贸部门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五章 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经贸部门可以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贸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经贸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裁定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贸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贸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以复函形式作出决定,并且应当在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各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开展经常性检查和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制度。

  执法主体违反经贸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由委执法监督部门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