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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

关于印发《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日期: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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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委制定了《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建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许可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 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或者生效时间在后的规定。

  第四条(一般程序)

  办理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规定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递交本委办事窗口;窗口办事人员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资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三)对申请资料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承办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其它法定许可证件。

  第五条(特别程序)

  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许可决定送达)

  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书或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采用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章 法定行政许可

  第一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第七条 (许可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第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许可:{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办理时限为二十日(需要其他专业部门审查的,相应增加二十日的其他专业部门审查时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第十二条 (许可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并且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有权核准资质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设立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六)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七)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八)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成。

  第三节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许可依据)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四)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发改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二)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符合规划要求;

  (三)有关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五)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第二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 (许可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根据申请对以下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许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二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时限为商品房项目六日,其它项目十五日。

  第五节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7部委令二OO四年第5号)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第一点:“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由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许可:

  (一)本市(不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

  (二)中央、部队、外省和省内其它城市在本市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料)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许可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节 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设计审批的依据是《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道路与既有市政道路接口专项设计,由市建委根据申请进行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城市道路设计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二)建设项目道路设计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道路设计纵、横断面图

  (四)建设项目道路设计接口高程数据图(表)

  (五)相关设计说明

  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

  (一)提交材料是否与规划相符;

  (二)相关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三)拟建道路的平面设计和竖向设计是否和既有市政道路接顺,并满足道路排水要求。

  第三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三章 受委托行政许可

  第一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第三十七条 (许可依据)

  市建委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3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进行许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伙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

  第三十九条 (申请资料)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许可条件)

  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事务所资质标准如下: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四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不含广东省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件和证书的时间)。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

  第四十二条 (许可依据)

  市建委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4项: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受省建设厅的委托,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下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核准:

  (一)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  (二)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六个行业的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专业丙级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

  第四十四条 (申请资料)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按以下标准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参考《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一)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丙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2)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2、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3、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4、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第四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不含广东省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件和证书的时间)。

  第三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四十七条 (许可依据)

  市建委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依据是《超线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7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委托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市建委受省建设厅的委托,对下列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第四十九条 (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十条 (许可条件)

  市建委按照以下标准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通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

  第五十一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和省住建厅制作许可文件时间)。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第五十二条 (许可依据)

  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128号令)第1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委托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十三条 (申请条件和许可事项)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并且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市建委受省建设厅的委托,根据申请进行核准。

  第五十四条 (申请资料)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十五条 (许可条件)

  设立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六条 许可时限

  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不含广东省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件和证书的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责任追究)

  市建委执法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开展经常性检查和监督,建立长效检查监督机制。

  各执法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期限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 (参照规定)

  申请变更、延续、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 (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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