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日期:2014-12-11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2月7日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和行政裁决等五类执法行为。

  市财政局实施上述行政执法行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是否受理。资料齐备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全的,由受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六条 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执法事项。

  经审核,申请事项在执法部门权限范围之外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权部门报送。

  第七条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财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规范,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范表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