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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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为提高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南沙复议办)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参照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微信使用办法,南沙复议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微信以“添加朋友”的方式添加南沙复议办的工作微信,实现与行政复议办案团队之间的直接联络沟通。
一、行政复议人员工作微信使用要求
行政复议人员要保障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自愿和充分知悉的前提下,通过微信以“添加朋友”的方式添加行政复议办案团队工作微信。行政复议办案团队可通过工作微信听取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意见。
工作微信的使用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制。每一名行政复议人员管理一个微信号,由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审核通过微信号发送的信息和接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意见,负责决定有关聊天记录的下载存档。
二、工作微信添加方式
1.登录微信→扫描二维码→添加到通讯录,添加时必须注明行政复议案号和当事人信息,比如:穗南府行复〔20XX〕X号申请人/第三人张三,身份证号码。
2.申请添加的同时须上传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律师证等资料;以委托代理人微信添加的,必须是已经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手续的委托代理人。操作方式:扫描二维码→添加到通讯录→描述→上传图片→发送。
3.南沙复议办将会对添加人的身份进行验证,确认身份后予以添加;如验证信息不符的,南沙复议办有权拒绝添加。
三、工作微信对外应用要求
1.工作微信的用途用于听取当事人意见,案件材料请勿通过工作微信提交,工作微信不作为依法提交渠道。
2.为保证沟通效果和当事人诉求的有效传递,请以文字方式发送信息,必要情况下经与行政复议办案团队确认可以图片、附件方式发送;避免发送语音、视频、表情包等具有干扰因素的信息,严禁微信红包;禁止发送涉及暴力、色情、宗教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否则,南沙复议办有权删除微信好友。
3.南沙复议办工作微信正常工作期间在线,但因案件较多,可能无法及时回复,但会在第一时间阅读、跟进信息,并及时回复。
4.案件结案后,南沙复议办将会删除相应案件的微信好友。
5.请详细阅读以上指引内容,申请添加视为已知悉。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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