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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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94-2号)
当事人:卢威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你在经营的感冒茶(凉茶)中添加了对乙酰氨基酚一案,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94-2号),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拾柒圆伍角,¥:27.50;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裕丰路28号103房号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不在现场经营。2024年6月13日,我局向你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上述文书于2024年6月20日被签收。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0〕494-2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龚俊斌、何志华,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联系电话:020-8490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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