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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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穗南综执(黄)罚告〔2023〕16号
被告知单位:广州伟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5W084G
地址(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凤凰北路3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 王杰电话:1833962****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单位作为“南沙区2018NJY-6地块岭秀花园项目金科两广区域南沙黄阁集美御峰项目北地块(一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涉嫌未足额支付徐鹏飞等10位工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134415元。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杰多次不配合到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2023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以EMS邮寄、项目现场张贴的方式第一次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粤穗南综执(黄)告字〔2023〕16号),2023年3月3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第二次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粤穗南综执(黄)告字〔2023〕16号-1),通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18时前到我局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截至2023年4月4日18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公告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第(二)项“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第(九)项“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对你司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就处罚内容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大道南3号黄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编: 511455
联系人:彭涛、易常勇 电话: 020-34973893
执法证号:19010997163、19010997171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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