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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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穗南综执(横)罚字〔2024〕30号
被处罚单位:正月(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8J547
单位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608房(仅限办公)(一址多照)(正月食品加工厂项目)
法定代表人/原涉案法定代表人:林相春/明朝庆,
有效身份证号码:2326231973*******7 / 2323251976*******6 ,电话:1379825**** / 1351087****
(案由): 2024年1月9日,我局就正月(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认定的事实):经查明,你单位就正月食品加工厂项目总承包工程与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项目建设期间,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涉及金额1440.371257万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就上述违法行为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粤穗南综执(横)责字〔2024〕30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3月7日前依法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履行法律义务。截至2024年3月8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届满后未改正上述行为,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 1.营业执照;2.调查笔录;3.施工合同;4.第三方审计报告;5.授权委托书;6、工人工资专户付款记录;7、限期改正指令书 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穗南综执(横)罚告〔2024〕3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正月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项目停工;
2.罚款人民币共85000元(捌万伍仟圆整);
以上罚款人民币合计:85000元(捌万伍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大队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横沥段3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电话:020-8498328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98)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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