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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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翔宇:
我中心依法向裴小勇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84564.83元,依法向你追偿。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4〕12号),以下简称《催告书》,要求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先行向裴小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4564.83元。
因我中心前期邮寄的催告书被退回,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1.请你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4〕12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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