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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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锐东: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你作出《退回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补贴金额4960.00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回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退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4960.00元的义务。如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回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退回通知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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