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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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2〕44号)
当事人:马伟平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破坏耕地一案,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2〕44号),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931.86平方米农用地给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责令你限期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3.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责令你限期对已破坏的2878.84平方米土地(耕地)改正或者治理(改正或治理方式: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并清理水泥硬底化,恢复原种植条件)。
4.并处罚款87425.6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村东骏路32-7号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电话表示你和家人不在该地址,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签收,我局在现场张贴了上述文书。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但上述文书于2024年1月3日因“(其他)上门无人电话不接”被退回,2024年2月20日,我局前往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东大街二巷10号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电话表示你和家人不在该地址,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签收,我局在现场张贴了该文书。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2〕44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听告〔2022〕44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3 月 4 日
联系人:李勇辉、赵子龙,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联系电话:020-34911470、020-8490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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