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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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民函〔2024〕10号
一、申请人诉求陈述
申请人:陈伟文,男,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新广二路。
申请人称其和杨六妹于1995年2月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万结字第061号。婚后两个月后杨六妹便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曾向公安部门报警求助,现申请人查明杨六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故此,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办理的陈伟文与杨六妹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万结字第061号。
二、审核情况
(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证字号为万结字第061号的结婚登记档案,陈伟文和杨六妹于1995年2月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二)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杨六妹身份信息的复函》(文号:儋公函〔2023〕174号),经在海南省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查询身份证号,未查询到相关人员户籍信息。
(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原告陈伟文不服婚姻登记一案判前调解建议函》,发现杨六妹身份信息不真实。
(四)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协查杨六妹户籍信息的复函》称,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库,没有查询相关信息。
(五)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对申请人陈伟文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向陈伟文的法定代理人陈绍洪、所在居民委员会调查申请人陈伟文的家庭生活情况,了解到申请人陈伟文与杨六妹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双方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左右,杨六妹离家后直至2023年12月19日从未回来过。申请人陈伟文目前存在听力二级残疾及智力二级残疾,无法正常沟通,日常的生活起居由申请人陈伟文的法定代理人即陈绍洪进行照顾。
三、相关决定
综上,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公函及调取的档案、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出具的公函等有关材料,查明杨六妹使用虚假身份材料与陈伟文于1995年2月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号:万结字第061号)。我局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办理的陈伟文与杨六妹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万结字第061号)。
如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8日止)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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