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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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
我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33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待遇5440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5440元的义务。如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332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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