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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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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8号)的要求,自2021年起南沙区将承担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为做好2021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参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卫函〔2022〕2695号)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下同)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等工作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概念解释见附件1,下同),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可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申报。

    二、申报途径

    南沙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南沙区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应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至广州市南沙区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区基层卫生高评委”)。  

    三、评审专业

   (一)按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条件,2021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设置113个评审专业,具体见附件2。申报人应选择与所从事工作相一致的专业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专业相一致(对应关系见附件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与考试专业的对应关系见附件2。

   (四)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工作的非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现专业的执业类别及范围申报。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使用。已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离开的,需按现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同一评审年度不可申报同一个系列的两个职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概念解释见附件1,下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合格标准调整为55分。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2021年度开始调整为5年内有效(从考试通过的年度起算)。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

   (三)转系列评审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资历和业绩成果的起算时间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的规定执行。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并上传申报系统。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区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二级及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六)评聘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区级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申报基层专业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评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单位核定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以及高级岗位空缺数,确保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衔接。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2年8月23日至9月1日)。

2021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须同时填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社申报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和《广州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卫健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gzwsrc.net),上述两个系统填报信息和上传的材料须保持一致。申报人须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1年度版)》(见卫健申报系统首页),在上述两个系统中如实填报及分类上传所有材料,并于截止时间之前将数据提交至单位,9月1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卫健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单位审核与提交材料(截至2022年9月22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9月22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提交工作,以及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区基层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单位,将退回重审,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提交评委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纸质材料受理。

纸质材料包括《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广州市南沙区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申报表》,以及无法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各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受理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1号4楼402室),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作量材料要求。

    1.工作量指标计算时间: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2.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参与治疗患者人数、手术/操作人次、调配处方/医嘱数量、检查人次、参与的现场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等工作量数据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相关数据无法从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所在单位无信息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计算提供,相关数据需填报《工作量实绩表》(在卫健申报系统下载)并进行公示。

    3.现职称期间跨单位或跨省、市、区工作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量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协助提供,由现工作单位合并计算后申报。

    (二)专业能力材料要求。

    1.病案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申报时填写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20个病案号(住院号),所提供的病案一般应涵盖现职期内不同年度,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完整病案。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提交5份取得现职称以来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病历材料,每份病历材料须提供与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2.评价指标相关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临床工作数据,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病案管理等相关部门采集汇总,填写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和《病案首页数据表》后,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并计算评价指标结果。以上两份表格中“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名称”须一致;“所在科室”和“出院科别”的编码须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病案首页数据》RC023)的范围。对于同一医师有多个机构或科室工作经历的,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填写多条记录,且每条“执业证号”“姓名”须完全一致,“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不得相同。临床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段为: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少于5年。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只填写诊疗人次、次均费用、医疗纠纷发生率等相关数据。

    (3)药学、护理等专业申报人相关数据,按照卫健申报系统要求填写。

    (三)工作业绩材料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代表作应按照《实施方案》相关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中的相关要求提供。申报人业绩成果代表作等材料的起算截止时间与工作量指标起算截止时间一致。其中,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及检索报告。评委办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一份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500字以内),主要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现聘职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内容。

    七、评审、公示及发证

    (一)正高级职称答辩。正高级职称申报人须在评审前参加答辩,以答辩人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答辩成绩作为评审重要参考依据。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二)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省、市、区评审有关规定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及发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载打印纸质证书。

    八、倾斜措施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31号)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的儿科、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中医类别)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已聘任中级职称的,可申报直接评定副高级职称,评定程序按《广州市南沙区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工作流程(2021年度版)》(见附件3)执行。

    (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高级职称评价改革要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人才交流,吸引优秀和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来穗服务,推进“广聚卫健英才”工程,对在我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港澳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和港澳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按照《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视申报情况设立港澳专业人才评审组。

    (三)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药物临床试验人员申报评审按《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药物临床试验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穗卫函〔2020〕98号)文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粤委办发电〔2020〕22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须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支撑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防疫指办隔离函〔2022〕10号)规定,在集中隔离场所累计工作满半年以上且无特殊情况的申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在集中隔离场所工作累计满12个月的,工作量要求按隔离场所实际工作时间予以核减。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援派人员,援派期考核合格的,免于参加高级资格考试。援派期在援派地的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援派国内地区3年期及以上或援派国外地区1年期及以上时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请高一层级职称,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区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

    2.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和按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文件要求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3.根据《广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粤卫〔2019〕70号)要求,援外任务为1年期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队员。

    九、其他要求

    (一)组建职称申报工作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应组建 “职称申报审核评价小组”,成员由人事(职称工作)、医务、科研、病案、信息、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并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组建“职称评审专家推荐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组织5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家,负责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二)公示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按规定将《()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工作量表》《工作量实绩表》《服务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援外、援派工作情况鉴定表》(以援外、援派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等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实后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三)临床工作数据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等部门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临床工作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形成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病案首页数据表》,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并进行计算后,导出“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在评审期间,区基层卫生高评委办公室将各单位提交的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提供给评审专家参考使用。申报人所有临床工作数据均要符合采集质量和接口标准要求,如因各单位提交的数据不符合要求,造成申报人员相关评价指标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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