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
受理范围 | 广州市南沙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受理条件 | 长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 2.民政部门超过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
审批结果 | 1.死亡或者超过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次月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2.超过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待长者或家属主动联系户籍地村(居)委,经确认长者生存状态后恢复和补发长寿保健金。 | 办理时限 | 死亡或者超过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次月。 |
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2.恢复和补发长寿保健金的,提供长者生存状态凭证,可按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1)长者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籍地村(居)委确认; (2)长者手持本人身份证(正面)与当日的《广州日报》头版或与央视《新闻联播》图像拍照,合影照片应清晰显示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及《广州日报》或央视《新闻联播》版面日期。 | 办理流程 | 受理 | 1.长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完善的,村(居)委立即受理。 2.材料有错漏的,村(居)委将予以退回并向长者发送《补充材料告知书》。 |
审查审批 | 村(居)委通过业务系统提交材料,经镇(街)、区两级民政部门审查、审批。 |
决定 | 审批后的个人长寿保健金由镇(街)及时予以停发或补发至长者银行账户。 |
办理方式 | 以下方式可以二选一: 1.长者或代办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2.长者办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至户籍地村(居)委工作邮箱。 | 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 详见《广州市南沙区长者长寿保健金事项(线下办理)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信息表》 |
温馨提示 |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第三章、第四章规定: 1. 老年人死亡的,其家属或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主动告知户籍地村(居)委,以便民政部门及时停发长寿保健金; 2.发现老年人多领取长寿保健金的,民政部门将立即启动追缴工作,老年人家属或监护人应主动配合,尽快全额退回多领取长寿保健金。 3.老年人及其紧急联系人提供的通讯电话、联系人、实际居住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应准确、有效,避免民政部门无法联系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失败等异常情况发生。 4.提交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应清晰、齐全。 |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长者长寿保健金事项(线下办理)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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